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三义繁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872号
申请人:湖南三义繁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含浦镇干子村计家坝组周鹏私宅。
法定代表人:周鹏。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丰卫平。
申请人湖南三义繁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三义繁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长沙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750000元,保函单号为:PZPP20430100900000003879。大地财险长沙支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被保险人(本案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大地财险长沙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三义繁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雄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倩
书记员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