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8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三义繁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含浦镇干子村计家坝组周鹏私宅。
法定代表人:周鹏,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丰卫平,系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三义繁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8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院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冻结了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湘阴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028********的账户金额750000元。现该案已以调解方式审结,湖南三义繁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三义繁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湘阴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028********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雄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倩
书记员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