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民初3783号之一
原告: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国强村樟天组**。
法定代表人:喻溪,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丰卫平,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11月25日原告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095元,由原告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尹 婧
书 记 员  陈嘉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