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县其文建材加工厂、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湘0321民初1783号
原告:湘潭县其文建材加工厂,住所地湘潭县河口镇三联村新联组。
经营者:唐棋文,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胤丞,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丰卫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超,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系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
原告湘潭县其文建材加工厂诉被告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7月28日,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申请,本院组织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潭县其文建材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906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9066.8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湘潭县滨江风光带杨河段堤防工程四标段工程需要采购砂石材料,原被告于2020年4月18日签订了《砂石料供应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运输砂石料。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运送砂石料,双方经三次结算,确认被告应付货款合计319066.8元。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欠付原告湘潭县其文建材加工厂砂石料货款309066.8元。如被告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在2021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欠付的砂石料货款,则被告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原告湘潭县其文建材加工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021年10月30日实欠砂石料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湘潭县其文建材加工厂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086元,减半收取计3043元,被告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