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民终3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爱民村(湾河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186406606X。
法定代表人:杨建武,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谢兆伟,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中学,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镇。
法定代表人:葛大星,学校校长。
原审第三人:胡同鱼,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中学、原审第三人胡同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受本院委托,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微信方式向上诉人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建武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19年4月25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又通过邮政法院专递向杨建武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现上诉人在两次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均未能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 冰
审判员 王 婷
审判员 胡 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