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恒瑞泰富商贸有限公司、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民终1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恒瑞泰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大路铺社区大塅屋**。
法定代表人:何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大路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大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何立志,系该社区书记兼主任。
原审原告: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爱民村(湾河口镇)
法定代表人:杨进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斌,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瑞安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桔洲新苑****
法定代表人:何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省恒瑞泰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大路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路铺社区)、原审原告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原审被告长沙瑞安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1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瑞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大路铺社区对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大路铺社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1、恒瑞公司是瑞安泰公司独资成立,涉案项目是大路铺社区与瑞安泰公司合伙联营合作开发,大路铺社区是建设单位,也是实际受益人,与诉争工程有直接利害关系;2、恒瑞公司与大路铺社区解除合作关系后,大路铺社区全面接管了涉案项目,并重新选择联营主体和新的施工单位;3、在双方的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大路铺社区承担诉争工程的付款义务,恒瑞公司在签订解除协议之前也已将全部资料交付给了大路铺社区,大路铺社区对诉争工程的结算情况是知情并认可的;4、涉案项目已完成封顶并开始对外出售商品房,表明大路铺社区接受并认可诉争工程;5、大路铺社区已经委托过案外人向美华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6、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将使恒瑞公司承担本案责任后又向大路铺社区主张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
大路铺社区辩称,1、大路铺社区与美华公司并无法律关系;2、大路铺社区未参与美华公司与恒瑞公司的结算,在之后与恒瑞公司签订解除协议时也明确约定应根据实际测量数据结算诉争工程款,美华公司与恒瑞公司的结算结果对大路铺社区不产生约束力;3、现涉案项目已交由案外人奔越公司合作开发,相关权利义务应由奔越公司承担;4、恒瑞公司与美华公司要求大路铺社区承担连带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美华公司述称,1、涉案项目是大路铺社区与瑞安泰公司合作开发,大路铺社区是建设单位,也是实际受益人,与诉争工程有直接利害关系;2、恒瑞公司与大路铺社区解除合作关系后,大路铺社区全面接管了涉案项目;3、在恒瑞公司与大路铺社区的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大路铺社区承担诉争工程的付款义务,恒瑞公司在签订解除协议之前也已将全部资料交付给了大路铺社区,大路铺社区对诉争工程的结算情况是知情并认可的;4、涉案项目已完成封顶并开始对外出售商品房,表明大路铺社区接受并认可诉争工程;5、大路铺社区已经委托过案外人向美华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瑞安泰公司述称,同意恒瑞公司的上诉意见。
美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恒瑞公司支付美华公司桩基工程款155.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85.9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155.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二、请求判令恒瑞公司补偿美华公司因追索工程款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整。三、请求判令瑞安泰公司和大路铺社区对恒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判令恒瑞公司、瑞安泰公司、大路铺社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8日,瑞安泰公司与大路铺社区签订了一份《租用土地协议书》,约定大路铺社区将自己名下13.30亩土地租给瑞安泰公司,由该公司自筹资金,采用BOT模式,自主建设,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独立建设一个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的现代商品(含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租用期限20年,2019年5月18日双方签订《汨罗市大路铺商贸城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大路铺社区负责提供合作项目所需土地,合作项目红线外的全部配套设施的建设,实现合作项目的“三通一平”等,瑞安泰公司负责合作项目的设计,并按设计方案全额投资建设,2019年6月3日,为完成上述项目施工,瑞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平以个人名义与另一股东项孝宏登记成立了恒瑞公司,2019年11月5日,恒瑞公司与美华公司签订了《汨罗市大路铺商贸城长螺旋桩施工合同》,工程结束后,协议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汨罗大路铺商贸城长螺旋桩项目施工决算书》,结算金额为185.9万元,2020年6月13日,该工程通过了有关部门的质量检测。2020年5月21日,大路铺社区与瑞安泰公司、恒瑞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合同》,双方约定,自2020年5月21日,双方解除此前所签所有协议,大路铺社区支付300万元给瑞安泰公司和恒瑞公司作为其前期投入的大包干费用,其中桩基合同价款在整体包干300万元以外,合同单价为360元/㎡,大路铺社区认可该单价,但计算时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后恒瑞公司与大路铺社区办理了《项目合同移交明细表》,美华公司发出了催款申请函后于2020年10月10日仅收到了30万元,之后即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美华公司与恒瑞公司签订,恒瑞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外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美华公司要求瑞安泰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为该公司是恒瑞泰富公司的联营方,但没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两个公司存在联营行为,美华公司要求大路铺社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大路铺社区既不是该工程的发包方,也不是上述公司的联营方,虽然大路铺社区与瑞安泰公司、恒瑞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合同》,并承诺桩基工程款由其支付,但美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中结算书是美华公司与恒瑞公司所签订,该结算书并未得到大路铺社区的确认,故美华公司要求大路铺社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美华公司与恒瑞公司之间签订了《汨罗市大路铺商贸城长螺旋桩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恒瑞公司有义务履行合同完成后的付款义务,并不因为其与大路铺社区签订了《解除协议合同》而免除自己应履行的义务,该款的延迟履行导致了美华公司经济上的一定损失,美华公司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及律师服务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限恒瑞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美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5.9万元(其中以185.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10日,以155.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自2020年10月11日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限恒瑞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美华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三、驳回美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181元,减半收取5090元,由恒瑞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在本院二审调查时,恒瑞公司陈述并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大路铺社区应承担本案连带责任,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在与大路铺社区签订解除协议前已将与美华公司的结算资料交付给了大路铺社区。美华公司陈述并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大路铺社区应承担本案连带责任,但事实上大路铺社区应承担本案责任。美华公司并陈述因其公司未参与大路铺社区、瑞安泰公司、恒瑞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事宜,故对三方签订的解除协议不表态。美华公司提交本案的上诉状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认可其在本案二审中的诉讼地位为原审原告。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连带责任的承担需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在大路铺社区与瑞安泰公司、恒瑞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中约定了大路铺社区应据实承担本案诉争工程的工程款,但恒瑞公司与美华公司均认可并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大路铺社区应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大路铺社区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并无不当。同时,虽然恒瑞公司与美华公司进行了结算,认可美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但大路铺社区并未与美华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也未参与结算,恒瑞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此后与大路铺社区解除协议时,已将与美华公司的结算书交付给大路铺社区并得到了大路铺社区的认可,而是仍然约定大路铺社区将根据实际测量数据支付工程款,故本案无法直接根据恒瑞公司与美华公司的结算书判令大路铺社区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恒瑞公司如认为本案责任实际应由大路铺社区承担,可另案向大路铺社区主张权利。美华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美华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故美华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应为原审原告。
综上,恒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1元,由湖南省恒瑞泰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立春
审判员  胡铁霞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欣辉
书记员张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