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爱民村(湾河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186406606X。
法定代表人:杨进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斌,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瑞泰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大路铺社区大塅屋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QHWWW31。
法定代表人:何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恒瑞泰富商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681执113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志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