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怀化市健航环保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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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867号
申请人:怀化市健航环保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中方生态城同乐新村中方大酒店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MA4L7DN2XY。
法定代表人:陈吉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少杰,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静河乡爱民村(湾河口镇)附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186406606X。
法定代表人:杨进伟。
申请人怀化市健航环保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怀化市健航环保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责任担保(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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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号为:11017763901504858635),作为申请人怀化市健航环保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市健航环保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怀化市健航环保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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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刘晗
书记员刘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