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都市职业学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684号 申请人: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爱民村(湾河口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三路黄花国际空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路869号东科园14、15栋102、202、302、402房。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都市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都市职业学院资金人民币9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23B704672022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湘阴美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607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都市职业学院银行存款9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