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汨罗市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楸,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483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汨罗市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汨罗市高阳路与罗城大道交叉口西北金科御临湖山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QWCLJ4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工程公司)、原审被告汨罗市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汨罗润城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23)湘0681民初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案涉主体较多,争议较大,上诉人作为票据的承兑方,上诉人的陈述、质证等情况对于本案有着重大影响;同时,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或由票据支付地,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也可由票据支付地管辖,即上诉人所在地管辖。因此,为更有利于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提升审判质效,现特上诉至贵院申请移送至上诉人注册登记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1、依法撤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6**民初273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根据被上诉人消防工程公司的诉求及提交的基本证据,可确定本案立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汨罗润城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汨罗市,原审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磊 审 判 员  严 冰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