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

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24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上诉人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4民初393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4民初3936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业主方为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关联公司,属于涉恒大建设工程纠纷。且本案审理与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具有利害关系,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有利于全面审查案涉项目的相关情况,由望城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理涉恒大纠纷有利于保障各方权益,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恒大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上诉人认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虽系恒大关联公司,但不是本案当事人,且一审法院已驳回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申请追加湖南纵横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故本案不符合集中管辖的条件。因本案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故一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彭 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