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3民终2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飚,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商贸城南区5栋1号。
法定代表人:丁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宇,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欣厦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非法。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1月欣厦公司以11217659.34元的价格中标了湘乡市惟楚实业有限公司发包的湖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农村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镇项目月山镇农贸市场建设工程项目。2016年3月15日,湘乡市惟楚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就涉案工程与承包人欣厦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2016年3月16日,***与欣厦公司签订了《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以上事实已经证实了欣厦公司非法转包工程的事实,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该工程的转包行为无效,但一审法院没有直接判决确定《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致使当事人无法进一步主张权利。
欣厦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为无效合同,被上诉人认为非法转包是不对,转包应该是建筑公司中标之后再转包出去,该项目内部协议在前,与业主方的施工合同在后,2016年3月16日订立的内部协议,3月19日被上诉人和业主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实际上内部协议已经中止。上诉人上诉理由是非法转包,该理由不成立。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2016年3月16日欣厦公司与***签订的《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为合法有效合同;2、请求依法确认“湖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农村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镇项目月山镇农贸市场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权及收益权归***所有。
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1月欣厦公司11217956.34元的价格中标了湘乡市惟楚实业有限公司发包的湖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农村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镇项目月山镇农贸市场建设工程项目。2016年3月15日,湘乡市惟楚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就涉案工程与作为承包人的欣厦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2016年3月16日,原告***与欣厦公司签订了《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主要约定***承建涉案工程,涉案工程实施单独核算,成本实行全额承包,盈利归***享有,超支或亏损由***承担。经测算涉案工程成本,***向欣厦公司缴纳总造价3%的利润。后***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涉案工程已由业主单位湘乡市惟楚实业有限公司验收,但工程尚在审计过程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应当围绕涉案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审查,本案原告***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应属无效,而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对合同签订双方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请求基于无效合同确认其享有涉案工程的承包权及收益权,不能得到支持。综上,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其享有涉案工程的承包权及收益权的主张,不予支持。若原告***确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主张一审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经查明,***的起诉请求第一项为:请求确认2016年3月16日欣厦公司与***签订的《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为合法有效合同。经原审法院审查认定该《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系无效合同,因此***主张该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主张一审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焱
审 判 长  李亚勤
审 判 员  李明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娇琳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