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1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洞庭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丁玉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7民终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21执恢54号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毅
审 判 员 叶云海
审 判 员 张代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