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财保41号
申请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商贸城南区5栋1号。
法定代表人:丁勇,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成,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乡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子龙庵社区状元华府23栋121号。
法定代表人:詹涛,男,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乡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项目价值120000000元的未售房产。申请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450299390180217××××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乡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20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世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