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1481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商贸城南区5栋1号。
法定代表人:丁勇。
被告:唐西建,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西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计83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郭 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江霞
书 记 员 杨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