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财保254号
申请人: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铺街道***社区商贸城南区5栋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0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等值的财产,并以湖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3050000元的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221121)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305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的财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熊 淋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