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乡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财保41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铺街道***社区商贸城南区5栋1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成,湖南深***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乡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社区状元华府23栋121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项目二期工程1#、6#、7#、8#楼未销售价值120000000元的房产。申请人以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函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以(2022)湘0721财保41号民事裁定,已实施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安乡县××#××#××#××#××#××#××#××#××#××#××#××,共计272套房产。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申请,认为上述查封的2#房产被申请人已与他人办理抵押,10#2套、12#12套、S1#12套、16#6套、17#6套、18#5套、19#6套、20#6套、21#12套房产非申请人建设,而该项目1#、6#、7#、8#号楼,为申请人建设,对价款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申请人申请对上述2#129套、10#2套、12#12套、S1#12套、16#6套、17#6套、18#5套、19#6套、20#6套、21#12套房产解除查封,要求查封6#、7#、8#、1#号楼相应价值房产。2022年11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要求对状元华府项目二期工程1#190套、6#25套、7#16套、8#41套房产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安乡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乡县××期××#××#××#××#××房屋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