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2948号
原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铺街道***社区商贸城南区5栋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 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