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2948号 原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铺街道***社区商贸城南区5栋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 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