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
通知书
(2019)湘1322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彭虎国,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邹定海,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化县上梅镇永兴街。
法定代表人刘松元,该公司总经理。
你们双方于2019年10月14日履行了新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1322民初2262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322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立案费7821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