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财保170号
申请人: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街道永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758042255B。
法定代表人:刘松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娄底市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98595308F。
法定代表人:谭克强。
申请人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娄底市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化县××街道××花园××小区××#栋××号××号××号门面或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0元,并提供阳仁杰(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所有的位于新化县××街道××路××小区××栋××房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避免申请人的错误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对担保财产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娄底市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化县××街道××花园××小区××#栋××号××号××号门面;
二、查封阳仁杰所有的位于新化县××街道××路××小区××栋××房,权证号:湘(2019)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3号。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晏建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星余
代理书记员 邓梦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