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保339号
申请人: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街道永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758042255B。
法定代表人:刘松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娄底市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98595308F。
法定代表人:谭克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娄底市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晏建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星余
代理书记员 邓梦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