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定、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322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定,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宝成,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新化县上梅镇永兴街。
法定代表人:刘松元。
申请执行人**定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2022年7月4日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了新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1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149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