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322执17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刘松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执行人湖南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了(2019)湘132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已交接清楚,故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康弟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