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永兴街。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光大环保能源(新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油溪乡兴白村***组。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新化县燎星建筑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能源(新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922民初357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系其与***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原审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据此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管辖异议超过了法定期限,且其当庭提交反诉状,应当视为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请的基本依据为《新化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工程取水泵房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对设备安装、调试义务的约定,不改变本案采购合同的性质,原审据此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法无据;该合同已明确约定产生纠纷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在原审审理中当庭反诉,应视为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2民初357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 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