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8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园东路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扬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制作的(2022)湘10民终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718.46元(含执行费1020.47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75718.4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见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延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