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郴州国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民初1237号

原告: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扬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林,湖南锦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国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名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

原告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国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经本院通知,原告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华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林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