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787号
申请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苏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扬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郴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万华城商业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483527785。
法定代表人:何名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申请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扬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