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终2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涵,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海博星都9号1109室至1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5595223874。
法定代表人:唐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米艳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审被告:李兴明,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
原审被告:辰溪县辰阳镇锦岩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1223ME12044794。
法定代表人:姚茂爱,该村村主任。
原审被告:辰溪县辰阳镇长冲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1223ME12044014。
法定代表人:陈秀杰,该村村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兴明、辰溪县辰阳镇锦岩村村民委员会、辰溪县辰阳镇长冲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慧
审 判 员  郭家法
审 判 员  何志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翅
书 记 员  罗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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