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

长沙富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8644号
原告:长沙富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藕塘组内1栋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家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海博星都9号1109室至1120室。
法定代表人:周云。
被告:张辉,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富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富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富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1286.5元,由长沙富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 凌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若雯
书 记 员  熊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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