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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与龚某某、某某、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482民初1402号
原告: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长湖街28号(君雅阁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
被告:吴某某,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某某、***、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60元,减半收取10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元,共计45030元,由原告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彦嗣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打印责任人:***校对责任人:谭彦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