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

**、**与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9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街××号***都9号1109室至1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55952238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023)湘3125民初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023)湘3125民初5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1、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里可字,只是双方约定的一种选择,而非明确约定的只能由、应当由,故属于约定管辖不明,应当视为没有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保靖县,故保靖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本案应属于专属管辖。本案虽然保靖县法院在受理时确定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但是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涉及的建设工程的测量和施工资料,这两项工作毫无疑问都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和内容,都必须在工程施工现场完成,尤其是测量属于勘察活动,必须对建设工程进行勘察,施工图纸是对施工行为和过程的记录,故该案合同无疑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系专属管辖,就算有约定管辖也归于无效。综上所述,保靖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错误,因此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023)湘3125民初5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支付劳务服务费141500元,并从2023年1月18日起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资料及测量服务承包协议书》第八条第五款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中的甲方指向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街××号汇海国际大厦,位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辖区内。该约定明确具体,在未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规定前提下,协议管辖优先,故本案应移送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各承担一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工程资料及测量服务承包协议书》第八条第五款对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有管辖约定,在没有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协议管辖优先,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应移送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的案件,经审,本案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处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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