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民终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益阳兴益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渊,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聿如,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住所地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俊,男,该中心法律顾问。
上诉人湖南省益阳兴益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赫山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3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3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益阳兴益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黎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