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市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零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2执保350号
永州市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永州市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零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永州市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零陵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永州市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以(2021)湘1102财保268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零陵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