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7220号
原告: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与湘永路交叉口西南角皇家帝王广场小区6栋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74475536R。
法定代表人:郭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华,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170320504。
负责人:刘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682元,减半收取6841元,由原告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仲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宁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