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3执保109号 申请人: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36号永州市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南平西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3)湘1103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本院现已经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786元、101892元、41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如期满后,申请人需续行申请冻结的,应在期满之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申请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3)湘1103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