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22执保1号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开发区。 以上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询并冻结以三被申请人的名义在银行、微信、支付宝所立账户上的存款87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7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欧阳昭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