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

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23民初17993号
原告(反诉被告):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永佳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坚定,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丽水山庄H1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秋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咸亮,男,1981年4月18日,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曼华
人民陪审员  龙金良
人民陪审员  刘文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嫱
书记员何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