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223民初2916号
原告: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永佳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仁君,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丽水山庄H1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秋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圆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攸洲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被告***于2021年8月31日提起反诉,后于2022年4月15日撤回了反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21年9月1日、202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发圆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仁君、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发圆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攸州建设公司与原告顺发圆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6月6日签订的《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3、判决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已建工程达到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折价补偿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工程款;4、判决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违约损失20万及延误交付费与直接经济损失;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顺发圆房地产撤回对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违约损失20万及延误交付费与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依法取得原上云桥镇高岭村辖区内龙形花园地段(8.98亩)土地开发权开发《顺发圆住宅小区》项目。同年6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在报建中因该合同未公开招标不具有法律效力,县住建局不予备案。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委托株洲市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2014年7月25日,被告攸洲建设公司通过投标取得原告开发的顺发圆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承包权。同年8月14日,被告攸洲建设公司与原告签订《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后其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建设。被告***在具体实施上未按《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而是以2014年6月6日与原告达成的《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履行义务,被告***施工一期缷架时与被告攸洲建设公司根据《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的条款,向原告递送《关于顺发圆别墅工程第二期开工和及时退回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报告》,该报告中索要各种补偿共计293.5万元,原告接到该报告后发现,一与事实不相符、二无监理签证,依法拒绝补偿。被告攸洲建设公司、***未获得不当得利就擅自停工,并且在2017年6月19日通过威胁手段伙同他人迫使原告与其签订《补偿协议》,因该协议显失公平,原告当日已报警,被告攸洲建设公司、***从事建筑活动不遵守法律、法规,为了获取不当得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相关项目远不能预期完工、竣工验收,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顺发圆房地产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涉案项目由攸洲建设公司中标的事实;
2、《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拟证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攸洲建设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并未履行,即转包给被告***的事实;
3、《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攸洲建设公司与被告***达成转包后在实际施工中履行的是《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4、《关于顺发圆别墅工程第二期开工和及时退回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报告》复印件1份,拟证明2014年11月17日两被告根据《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上条款联合向原告呈递《关于顺发圆别墅工程第二期开工和及时退回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报告》;被告攸洲建设公司自行《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该报告上的补偿不符合合同条款及无监理签证,是两被告为获不当高额利润损害发包方利益的不正当行为;两被告未获得不当得利的补偿擅自停工的原因;
5、《补偿协议》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为了获得不当得利,连续针对原告采取胁迫手段,签订与事实不相符、显失公平的协议;
6、出警记录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是受到威胁并报警;
7、原告于2019年起诉两被告的庭审笔录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在庭审中承认被告攸洲建设公司转包后并未按《湖南省建设合同》施工,而是履行2014年6月6日与原告签订的《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的事实;
8、付款凭证1份,拟证明原告已支付工程款220万元;
9、攸县顺发圆住宅小区工程施工招标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在施工的面积只有3195平方;
10、攸县人民法院(2020)湘0223技辅6号委托鉴定书、(2019)湘0223民初17993号补充鉴定事项函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在原审理的案件中,攸县法院因被告***的申请对相关的工程进行鉴定,仅仅是鉴定申请,并没有进行后续的鉴定,导致本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11、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6份,拟证明施工人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原告认为房屋质量不合格。
被告攸洲建设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的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攸洲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被确定为原告开发建设的顺发圆住宅小区工程的中标单位,2014年7月25日被告攸洲建设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但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未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攸州建设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后才得知原告在2014年6月6日就与***签订《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要求原告履行该协议,故在本案中***与原告是按协议约定履行的,《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2、《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原因是原告与他人已签订协议,与被告攸洲建设公司无关,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违法行为,因此被告攸洲建设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3、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在本案中无违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查清本案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攸洲建设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攸洲建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具有工程建设施工资质;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14年8月1日攸洲建设公司委托谢咸亮、***为案涉工程的项目管理人,负责案涉工程的合同签订、施工、工程拨付、结算相关事宜,《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是在授权委托书出具之前就签订了;
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2014年7月25日攸洲建设公司通过公开投标取得了案涉工程施工权;
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拟证明2014年8月12日攸洲建设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该合同在攸县建设局进行备案,因此原告与攸洲建设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
5、报告复印件1份,拟证明攸洲建设公司在2014年11月17日向原告递交了报告,要求被告将保证金100万元退还给被告公司,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双方应当按照2014年8月12日签订的合同履行;
6、原告公司文件复印件1份,拟证明土零提高是按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孙文田的要求施工的,攸洲建设公司没有过错;
7、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社与攸州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秋林于2017年8月7日在攸县建设局形成了会议纪要,对案涉工程的结算、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被告***辩称,一、被告***系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6日签订《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签订协议后,被告***按照约定对工程进行施工,原告实际支付工程款也是向被告***支付的,整个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等费用。因原告方原因导致涉案工程停工,就工程款结算及损失等事项,原告、原告合伙人与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工程款230万元,因停工造成被告***损失70万元以及2014年4月至3017年6月的延期支付利息150万元,时至今日,原告不但没有支付上述款项,且离双方签订的协议时间又近四年,给被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三、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017年6月19日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已经明确说明了工程停工的原因,并且约定了因停工而支付给被告***的损失金额。该协议不但原告加盖了公章,原告法定代表人也签了字,另外两个合伙人也在该协议上签字认可,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充分说明了工程不能顺利完工不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工程施工相关事宜;
2、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孙文田不移交随心所欲提高2014年在建项目土零的处理”文件复印件1份,拟证明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相关主体工程已经完成;因为原告员工行为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及时办理;
3、补偿协议复印件1份,拟证明后续工程未完工系员工内部股东矛盾及资金原因引起;原被告就已完成工程进行结算,原告应支付被告工程款230万元,停工损失70万元以及延期支付工程款150万元。
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证据进行质证,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对原告顺发圆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明不能证实该合同没有履行,也不能证实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给被告***;对证据3、5、6,认为被告公司不知情(与之前案子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4,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是违约方,该报告是被告***草拟的,谢咸亮在公司加盖的公章;对证据7无异议,但认为有四次庭审笔录,应综合认定;对证据8,认为其中200万元是被告***领取了,20万元中的10万元是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该笔费用可以退,所以需要被告***进行说明;对证据9无异议,但认为在招投标中,投标文件是反要约邀请,不是合同的条款依据;对证据10,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1质证意见与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不清楚,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是被告***;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停工不是两被告的原因;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已说明了停工的原因是由原告造成的,该协议不属于使用胁迫手段形成;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综合证据5、6,出警时间2017年6月18日,签订协议的时间是6月19日,并且乙方加盖了公章,三个人也签字了,所以不存在原告所诉的胁迫情况;对证据7无异议,但认为有四次庭审笔录,应综合认定;对证据8,认为10万元是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2014年8月12日有50万元,2014年9月29日有10万元,本年11月26日有40万元,合计是100万元,这个是100万元保证金的返还,实际工程款仅为110万元;对证据9证明目的有异议,实际完成面积与投标文件上的面积不一致;对证据10,认为系双方自愿撤诉;对证据11,认为鉴定报告程序不合法,委托鉴定书是2021年10月1日出具的,要求鉴定时限是30日之内,所以没有按照法院的鉴定时限完成;征求意见稿出具后,被告***提出了书面的意见,但是鉴定机构就被告***的意见没有书面回复,也没有在鉴定报告上有任何体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仅仅体现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而并没有就房屋的安全性能进行任何描述,该鉴定报告不全面;6份鉴定报告中部分工程项目存在争议而未施工并不是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顺发圆房地产公司对被告攸洲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合同实际是无效合同,是转包给无资质的被告***;对证据5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就没有100万元的保证金,是与被告***的约定,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对被告***的行为是知情的;对证据6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变更需要相关的审批手续;对证据7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双方未按纪要内容进行。
被告***对被告攸洲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5、6无异议,对证据6认为监理签字,也已经付款了;对证据3、4不知情;对证据7被告***参与了,但没签字,因为被告***认为要按照2017年签订的补充协议计算。
原告顺发圆房地产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转包合同无效;对证据2,认为工程变更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对证据3有异议,内部矛盾与被告***没有关系,原、被告并未进行结算,部分内容显失公平,也是胁迫而为,在建工程为3195平方米,工程价款仅为307万元,目前只完成了50%,该补偿协议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3不知情,证据3载明的各方主体与本案主体不相符;对证据2无异议。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出如下认证:原告顺发圆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1与被告攸洲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3一致,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4、7、9、10,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对其证明目的,需予以综合认定;证据证据5、6、8,本院需予以综合认定;证据11,委托鉴定程序合法、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关的资格,鉴定结论对案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了论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故对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攸洲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1、2,原告及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5、6、7,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对证明目的需予以综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对证明目的需综合认定;证据3,本院需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顺发圆房地产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承包人)于2014年6月6日签订《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顺发圆别墅工程。2、工程地点:攸县上云桥龙形花园。二、工程承包范围与承包内容和方式1、工程承包范围:根据设计总平面图包括:自编编号为A、B、D、E、G、H、J号楼别墅共7栋14户,自编编号为K、L、M号楼别墅共3栋9户,自编编号为C号楼别墅共1栋11户,自编编号为F号楼别墅1栋2户,共12栋26户,设计图总建筑面积8126㎡。2、工程承包内容:包括攸县建筑设计院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图(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和双方约定如下的装饰装修标准所有施工内容。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大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与进度计划1、工期:项目计划总工期270天,分两期建设,每期工期180天。一期施工范围为:自编号A、B、C、D、E、F共6栋11户;二期施工范围为:自编号G、H、J、K、L、M栋共6栋15户。2、进度计划:一期工期18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6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2月18日。二期工期18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9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3月18日。…四、合同价款与承包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柒佰伍拾万零伍佰陆拾元整,小写(¥780096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固定综合包干单价为:¥960.00元/㎡,按照设计图纸的平面图合同约定结算总建筑面积为8126㎡。如因发包方或其他原因平面图发生变更,结算时对变更部分的建筑面积进行增减计算。…”后在报建中因该合同未公开招标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委托株洲市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2014年7月25日,被告攸洲建设公司中标成为攸县顺发圆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单位。2014年8月14日,原告作为发包方与被告攸洲建设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顺发圆住宅小区;…四、承包范围和内容:工程建筑面积8138.31平方米;…五、工程造价801.49万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30.88万元,水、电安装40.69万元。第二条施工准备…二、承包方: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2、组织施工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第三条工程期限一、工程总工期为360天,2014年8月12日开工至2015年8月12日竣工验收。…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日期相应顺延。1、按施工准备规定,施工场地的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标准、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材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出于施工无法进行而影响进度;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八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三天以上(每次连续四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而影响施工;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灾害、地震等)而延误工期。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一、本工程质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合格。…三、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一、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造价的20%的备料款,计人民币160万元。二、施工期间,发包方应按工程形象进度向承包方及时拨款,拨款方式为:基础完工付实际完成量80%,完成主体二层付实际完成量80%,主体完工付实际完成量80%,竣工验收付结算总价95%,其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备案验收完成1年时无息全额支付…。四、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总造价的95%;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除留工程造价5%作为保修金外,其余一次性结清。六、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百分之5的违约金。七、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攸洲建设公司案涉工程委托给被告***及案外人宁喜龙进行建设。施工过程中,被告***按照其与原告于2014年6月6日签订的《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履行相关义务。2014年11月17日,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向原告发出《关于顺发圆别墅工程第二期开工和及时退回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报告》,要求原告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并赔偿损失。原告收到报告后,为对被告方进行补偿。2017年6月19日,***、宁喜龙(甲方)与刘社、唐一龙、贺立煌(乙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上列甲方为建筑施工方,挂靠于湖南省攸州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三人共同注册成立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曾承建了乙方开发的顺发圆别墅工程,后因乙方公司股东内部矛盾及资金问题,工程被迫停工,甲方曾多次与乙方协调处理,并要求乙方依照协议约定支付下差工程款项并作出合理赔偿,乙方均不予配合。现经反复磋商,最终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应支付甲方如下款项:1、乙方公司尚欠甲方工程款210万元;2、在应拨付工程款项中股东刘社(法人代表)尚下差甲方20万元;3、因停工造成甲方实际经济损失核定为70万元;4、以上款项自2014年4月份至今未予支付,延期支付利息核定为150万元。以上共计450万元整。二、乙方未能以现金支付甲方上述款项,则乙方同意以现房折抵上述价款,具体折抵方式为:乙方以顺发圆小区8栋别墅折抵甲方450万元价款,如乙方按工程规划设计办妥别墅中的水、电、燃气、闭路电视、电增容、下水道及房产证过户登记等手续齐全,则甲方另补偿乙方30万元手续费用,别墅具体座落由甲方到顺发圆小区现场选定。…”***、宁喜龙在协议落款甲方处签名,原告顺发圆房地产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刘社、唐一龙、贺立煌在该处签名。现原告认为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系被告方不遵守法律、法规,《补偿协议》系在被告方威胁下所签订,且内容显失公平,故诉至本院请求确认《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补偿协议》无效。
本院依照原告顺发圆房地产公司申请,依法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攸县顺发圆住宅小区项目“联体别墅”编号A、B、C、D、E、F共六栋11户的主体结构质量进行鉴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出具仲恒鉴字(2021)第SW2594-1号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攸县顺发圆住宅小区项目》“联体别墅”编号A栋的主体结构质量鉴定结论如下:1、通过现场检测可知各房屋之间存在高差。2、通过现场检测可知房屋墙体为烧结页岩红砖,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栋):结构设计总说明第6点砌体用料“本设计采用的砖砌体为烧结页岩多孔砖,空心率为20%”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3、通过对现场检查可见二层天花有预留烟囱孔洞,但烟囱并未施工,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栋)建施图(图号07-09)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4、通过现场检测:所检钢筋混凝土柱、梁截面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所检的钢筋混凝土柱、梁配筋大小均符合设计要求;所检柱箍筋间距符合设计要求,但梁箍筋间距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5、通过现场检查可见,外墙体瓷砖采用磨茹石样式瓷砖;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栋)建施图(图号04、08、09)“室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外墙面采用文化石”的要求;未见变更资料,不符合设计要求。6、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现状一层除柱、梁、板位置,均已进行抹灰处理;二层除柱、梁、板位置,均已进行抹灰处理,二层1-4×F轴、10-13×F轴隔墙未施工,1-3×H轴、11-13×H轴墙体未施工。7、通过现场检查可见天棚现为混合砂浆抹灰扫白面层,无刷仿瓷涂料;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栋)建施图(图号04)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天棚采用仿瓷涂料“刷仿瓷涂料两遍”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8、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楼梯有多处蜂窝麻面及露筋现象:6-8×E-G轴梯间底部地面有明显破损、塌陷现象;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第8.2.1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第8.2.2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的要求。9、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楼梯7×E-G轴新增一个900mm×1800mm门洞,房屋二层4×D-H轴、10×D-H轴墙体设计为一个M-6门洞,目前为两个门洞,未见变更资料,不符合设计要求。10、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卫生间二层1-3×H-J轴、11-13×H-J轴地面未下沉,与卧室地面齐平;一层地面1-4×C-H轴、4-6×F-H轴、10-13×C-H轴、8-10×F-H轴比其它区域地面高100mm;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11、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木屋架挂瓦条尺寸为15mm×25mm,椽子尺寸为12mm×55mm,檀条尾径大多数为75mm-100mm,少数大于110mm,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栋)建施图(图号04),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挂瓦条尺寸为20×30@280,椽子尺寸为40×50@400,檀条@500尾径大于110”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
仲恒鉴字(2021)第SW2594-2号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攸县顺发圆住宅小区项目》“联体别墅”编号B栋的主体结构质量鉴定结论如下:1、通过现场检测可知各房屋之间存在高差。2、通过现场检测可知房屋墙体均为240mm厚烧结页岩砖,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B栋):结构设计总说明第6点砌体用料“本设计采用的砖砌体为烧结页岩多孔砖,空心率为20%”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3、通过对现场检查可见二层天花有预留烟囱孔洞,但烟囱并未施工,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B栋)建施图(图号07-09)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4、通过现场检测:所检钢筋混凝土柱、梁截面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所检的钢筋混凝土柱、梁配筋大小均符合设计要求;所检柱箍筋间距符合设计要求,梁箍筋间距符合设计要求。5、通过现场检查可见,外墙体瓷砖采用磨茹石样式瓷砖;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B栋)建施图(图号04、08、09)“室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外墙面采用文化石”的要求;未见变更资料,不符合设计要求。6、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现状一层除柱、梁、板位置,均已进行抹灰处理;二层除梁、板位置,均已进行抹灰处理。7、通过现场检查可见天棚现为混合砂浆抹灰扫白面层,无刷仿瓷涂料;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B栋):建施图(图号04)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天棚采用仿瓷涂料“刷仿瓷涂料两遍”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8、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楼梯有多处蜂窝麻面现象: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第8.2.1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第8.2.2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的要求。9、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楼梯7×E-G轴新增门洞,尺寸为900mm×1800mm门洞,未见变更资料,不符合设计要求。10、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一层地面1-4×C-H轴、4-6×F-H轴、10-13×C-H轴、8-10×F-H轴比其它区域地面高100mm;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11、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木屋架挂瓦条尺寸为15mm×25mm,椽子尺寸为12mm×55mm,檀条实际尾径多数为75mm-100mm,极少数大于110mm,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B栋)建施图(图号04),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挂瓦条尺寸为20×30@280,椽子尺寸为40×50@400,檀条@500尾径大于110”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
仲恒鉴字(2021)第SW2594-3号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攸县顺发圆住宅小区项目》“联体别墅”编号C栋的主体结构质量鉴定结论如下:1、通过现场检测可知各房屋之间存在高差。2、通过现场检测可知房屋墙体均为240mm厚烧结页岩砖,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B栋):结构设计总说明第6点砌体用料“本设计采用的砖砌体为烧结页岩多孔砖,空心率为20%”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3、通过对现场检查可见厨房二层板、三层板东北角均有预留烟囱孔洞,烟囱孔洞未做出屋面(烟囱处屋面封闭),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C栋)建施图(图号07-09)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4、通过现场检测:所检钢筋混凝土柱、梁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所检柱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5、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木屋架挂瓦条尺寸为15mm×25mm,椽子尺寸为12mm×56mm,檀条尾径大多数为70mm-100mm,少数大于110mm,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C栋)建施图(图号04),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挂瓦条尺寸为20×30@280,椽子尺寸为40×50@400,檀条@500尾径大于110”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6、通过现场检查可见一层室内除车库地面外(车库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其余均为空心预制板,做法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C栋)建施图(图号04),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地面为水泥地面(车库、储藏室)、块料面层(客厅、餐厅、门厅)、面砖地面(楼梯间)”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7、通过现场检查可见,一层外墙体瓷砖均为带中部凸纹的棕色条纹瓷砖(四面);二层外墙体瓷砖均为光滑面的灰白色瓷砖;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C栋)建施图(图号04、08、09)“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外墙面采用外墙涂料、面砖、文化石”的要求;未见变更资料,不符合设计要求。8、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现状二层1-4×F轴未砌砖墙;室内均未安装门窗,室内墙体、柱、梁、板均未进行粉刷,均为原始面层。9、通过现场检查可见天棚现为混合砂浆抹灰扫白面层,无刷仿瓷涂料;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C栋)建施图(图号04)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天棚采用仿瓷涂料“刷仿瓷涂料两遍”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10、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楼梯间板存在蜂窝现象,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第8.2.1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第8.2.2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的要求。11、通过现场检测可知一层车库地面低于1-6×F-H轴餐厅地面约0.6m(标高偏差0.05m),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第8.3.2-1“标高,层高允许偏差±10mm”的要求。
仲恒鉴字(2021)第SW2594-4号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攸县顺发圆住宅小区项目》“联体别墅”编号D栋的主体结构质量鉴定结论如下:1、通过现场检测可知各房屋之间存在高差。2、通过现场检测可知房屋室内墙体均为240mm厚烧结页岩砖,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B、D、E栋):结构设计总说明第6点砌体用料“本设计采用的砖砌体为烧结页岩多孔砖,空心率为20%”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3、通过对现场检查可见厨房二层板有预留烟囱孔洞,其余楼层均无烟囱孔洞,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B、D、E栋)建施图(图号06-09)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4、通过现场检测:所检钢筋混凝土柱、梁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所检梁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5、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木屋架挂瓦条尺寸为15mm×25mm,椽子尺寸为12mm×55mm,檀条尾径大多数为75mm-100mm,少数大于110mm,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B、D、E栋)建施图(图号04),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挂瓦条尺寸为20×30@280,椽子尺寸为40×50@400,檀条@500尾径大于110”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6、通过现场检查可见一层1-6×C-H轴、6-7×C-E轴、8-13×C-H轴、7-8×C-E轴均为预制板,做法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B、D、E栋)建施图(图号04),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地面为水泥地面(车库、储藏室)、块料面层(客厅、餐厅、门厅)、面砖地面(楼梯间)”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7、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一层外墙均为带中部凸纹、蘑茹石样式瓷砖,并且底部并未铺贴蘑茹石;二层外墙均为光滑面瓷砖;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B、D、E栋)建施图(图号04、08、09)“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外墙面采用外墙涂料、面砖、文化石”的要求;未见变更资料,不符合设计要求。8、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现状室内1-4×F轴、10-13×F轴未砌砖墙;室内未安装门窗,室内墙体、柱、梁、板均未进行抹灰粉刷处理,均为原始面层。9、通过现场检查可见天棚现为混合砂浆抹灰扫白面层(未抛光),无刷仿瓷涂料;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B、D、E栋);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天棚采用仿瓷涂料“刷仿瓷涂料两遍”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10、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楼梯存在多处蜂窝麻面现象;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第8.2.1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第8.2.2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的要求。
仲恒鉴字(2021)第SW2594-5号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攸县顺发圆住宅小区项目》“联体别墅”编号E栋的主体结构质量鉴定结论如下:1、通过现场检测可知各房屋之间存在高差。2、通过现场检测可知房屋室内墙体均为240mm厚烧结页岩砖,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B、D、E栋):结构设计总说明第6点砌体用料“本设计采用的砖砌体为烧结页岩多孔砖,空心率为20%”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3、通过对现场检查可见厨房二层板有预留烟囱孔洞,其余楼层均无烟囱孔洞,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B、D、E栋)建施图(图号06-09)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4、通过现场检测:所检钢筋混凝土柱、梁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所检梁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5、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木屋架挂瓦条尺寸为15mm×25mm,椽子尺寸为12mm×55mm,檀条尾径大多数为75mm-100mm,少数大于110mm,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B、D、E栋)建施图(图号04),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挂瓦条尺寸为20×30@280,椽子尺寸为40×50@400,檀条@500尾径大于110”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6、通过现场检查可见一层1-6×C-H轴、6-8×C-E轴、8-13×C-H轴均为预制板、且1-6×F-H轴、8-13×F-H轴与其他预制板地面高差为30cm,做法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B、D、E栋)建施图(04),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地面为水泥地面(车库、储藏室)、块料面层(客厅、餐厅、门厅)、面砖地面(楼梯间)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7、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一层外墙均为带中部凸纹、蘑茹石样式瓷砖,并且底部并未铺贴蘑茹石;二层外墙均为光滑面瓷砖;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B、D、E栋)建施图(图号04、08、09)“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外墙面采用外墙涂料、面砖、文化石”的要求;未见变更资料,不符合设计要求。8、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现状室内1-4×F轴、10-13×F轴未砌砖墙;室内未安装门窗,室内墙体、柱、梁、板均未进行抹灰粉刷处理,均为原始面层。9、通过现场检查可见天棚现为混合砂浆抹灰扫白面层(未抛光),无刷仿瓷涂料;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A、B、D、E栋);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天棚采用仿瓷涂料“刷仿瓷涂料两遍”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10、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楼梯存在多处蜂窝麻面现象;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第8.2.1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第8.2.2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的要求。
仲恒鉴字(2021)第SW2594-6号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攸县顺发圆住宅小区项目》“联体别墅”编号F栋的主体结构质量鉴定结论如下:1、通过现场检测可知各房屋之间存在高差。2、通过现场检测可知房屋室内墙体均为240mm厚烧结页岩砖,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F栋):结构设计总说明第6点砌体用料“本设计采用的砖砌体为烧结页岩多孔砖,空心率为20%”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3、通过对现场检查可见厨房(西侧)二层板、三层板东北角均无烟囱孔洞,烟囱孔洞未做出屋面(烟囱处屋面封闭);厨房(东侧)二、三层板东南角有预留孔洞,未做出屋面;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F栋):建施图(图号06-09)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4、通过现场检测:所检钢筋混凝土柱、梁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所检梁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5、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木屋架挂瓦条尺寸为16mm×26mm,椽子尺寸为12mm×55mm-12×60mm,檀条尾径大多数为80mm-105mm,少数大于110mm,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F栋)建施图(图号04),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挂瓦条尺寸为20×30@280,椽子尺寸为40×50@400,檀条@500尾径大于110”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6、通过现场检查可见一层室内除车库地面外,其余均为空心预制板,车库、厨房、卫生间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做法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F栋):建施图(图号04),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地面为水泥地面(车库、储藏室)、块料面层(客厅、餐厅、门厅)、面砖地面(楼梯间)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7、通过现场检查可见,一层外墙体瓷砖均为带中部凸纹的棕色条纹瓷砖(四面);二层外墙体瓷砖均为光滑面的灰白色瓷砖;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F栋):建施图(图号04、08、09)“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外墙面采用外墙涂料、面砖、文化石”的要求;未见变更资料,不符合设计要求。8、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现状室内二层1-4×F轴未砌砖墙;隔热层屋面瓦片有滑移、松动现象及渗水痕迹;二层7×C-E轴墙中部预留洞口未封堵;室内未安装门窗,室内墙体、柱、梁、板均未进行抹灰粉刷处理,均为原始面层。9、通过现场检查可见天棚现为混合砂浆抹灰扫白面层(未抛光),无刷仿瓷涂料;不符合设计图纸(联体别墅F栋);建施图(图号04),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表规定天棚采用仿瓷涂料“刷仿瓷涂料两遍”的要求;未按图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10、通过现场检查可见房屋梯间板、梁存在蜂窝麻面、钢筋外露、钢筋锈蚀、混凝土剥落现象;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第8.2.1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第8.2.2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的要求。11、通过现场检测可知一层车库地面低于1-6×G-M轴、9-11×F-K轴地面约0.5m(标高偏差0.05m),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第8.3.2-1“标高,层高允许偏差±10mm”的要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顺发圆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是否有效?二、原告顺发圆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攸洲建设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三、《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现作如下分析:1、关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被告黄善为系自然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却从原告处承包建设工程,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反诉状中亦请求该合同无效。故双方签订的《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2、原告与被告攸洲建设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因不能在行政机关备案,故原告就案涉工程进行招投标,后被告攸洲建设公司中标成为原告开发的攸县顺发圆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单位,并与原告签订《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又将该建设施工项目委托给被告***进行施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而是以其与原告在先签订的《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履行相关义务,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对此知情且未提出异议。由此可见,被告攸洲建设公司虽然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投标,并在中标后与原告签订了《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但其仅仅是为了完善程序和形式之需,事实上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并未实际建设施工,被告***才是实际施工人,且明显是借用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名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3、关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补偿协议》效力问题。案涉《补偿协议》具有从属性,因《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均无效,故《补偿协议》无效。4、关于原告请求已建工程达到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折价补偿被告攸洲建设公司工程款的问题。本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鉴定,根据该公司出具的《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案涉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验收事宜属于相关行政机关职责,不属于本院处理范围,各方当事人可在案涉房屋验收合格后,就实际工程款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等问题另行协商处理。故本院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6月6日签订的《攸县顺发圆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及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二、确认原告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三、驳回原告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湖南顺发圆房地产公司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承担;鉴定费65000元,由原告湖南顺发圆房地产公司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被告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被告***承担2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铁建
人民陪审员 周祖英
人民陪审员 谢利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刘慧婧
书 记 员 高子翔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