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8民初616号
原告:郴州市华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东,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被告: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秋林,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华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华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华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华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郴州市华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侯志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周 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