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25号
申请人: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陈秋林。
被申请人:湖南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许立民,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2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40874.88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23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26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26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