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267号
原告:湖南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东富镇东兴社区。
法定代表人:许立民,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丽水山庄****。
法定代表人:陈秋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咸亮,男,1981年4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系被告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湖南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8元,减半收取5,669元,财产保全费3,250元,合计8,919元,由原告湖南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宝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 玥
书 记 员 张 维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