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282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醴陵市雄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雄。
被申请人: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秋林。
本院在审理醴陵市雄厚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醴陵市雄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1020000元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醴陵市雄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020000元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艳清
人民陪审员 朱道德
人民陪审员 罗建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任 洋
书 记 员 钟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