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332号
申请人:湖南世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石塅村石湾组。
法定代表人:蒋菊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丽水山庄H1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秋林。
被申请人:贺良。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288号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株洲分社综合楼1楼大厅、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5335492XU。
负责人:戴李凯。
原告湖南世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贺良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或隐匿,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贺良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申请费5000元,在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 判 员 叶敏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 瑶
书 记 员 马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