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2827号之二
原告:醴陵市雄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雄。
被告: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秋林。
原告醴陵市雄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攸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艳清独任审判,现因案情复杂,由审判员黄艳清与人民陪审员朱道德、罗建国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艳清
人民陪审员 朱道德
人民陪审员 罗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任 洋
书 记 员 钟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