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0626号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8FA4U。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告:重庆龙态园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1602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镇横街三巷***信用代码9150010870947889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锦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住所地重庆市渝***************3-3码91500112203294504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女,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女,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告:****,男,汉族,1994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诉被告重庆龙态园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园林有限公司、重庆锦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重庆龙态园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2615.15元及截至2020年8月13日的罚息411284.81元,总暂计为2913899.96元,并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以所欠借款本金2502615.15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2.被告重庆***园林有限公司、重庆锦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8日,被告重庆龙态园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35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司法管辖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同日,被告重庆龙态园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园林有限公司、重庆锦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共同与原告签订《联合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重庆***园林有限公司、重庆锦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担保范围为住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等。同日,被告****、****、****、****、***、***、****、****、****、***共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其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7年8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重庆龙态园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重庆分行2017零售贷高新字第00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335万元。合同第十八条载明:“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重庆龙态园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园林有限公司、重庆锦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甲方)共同签订编号为重庆分行2017零售联高新字第0030号《联合保证合同》,约定乙方自愿为重庆分行2017零售贷高新字第00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第九条载明:“由本合同引发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乙方住所地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同日,原告(乙方)还与被告****、****、****、****、***、***、****、****、****、***(甲方)共同签订编号为重庆分行2017零售保高新字第0031号《保证合同》,约定甲方自愿为重庆分行2017零售贷高新字第00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第十五条载明:“由本合同引发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查明,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经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识别系统识别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与被告重庆龙态园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重庆龙态园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园林有限公司、重庆锦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联合保证合同》、与被告****、****、****、****、***、***、****、****、****、***共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发,发生争议时由乙方即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本案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为原告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地点位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