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某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2执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48号永华大厦801-804房。
法定代表人:杨继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崇军,该公司怡景花园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祁阳县白水镇湘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向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沙**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为结案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湘1022执45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左亚军
审判员 魏益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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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