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73号
申请人: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白水镇湘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向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实施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承办人:李文忠、唐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