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安县顺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安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2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东安县顺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莲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MA4PF9YGOF。
法定代表人:周春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安县分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车站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MA4PJW7E71。
负责人:王中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白水镇湘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1888448106。
法定代表人: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东安县顺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安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安县顺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安县顺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168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丽红
审 判 员 胡恒明
审 判 员 蒋 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宏宇
书 记 员 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