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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1民初3270号
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白水镇湘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向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清、张俐,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郡祁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栖霞路与人民西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周铁明。
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郡祁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本案诉争事项正在协商为由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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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96元,减半收取48448元,由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妍
人民陪审员 刘许珍
人民陪审员 谭君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锴
书 记 员 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