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白水镇湘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1888448106。
法定代表人: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安县顺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莲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MA4PF9YGOF。
法定代表人:周春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安县分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车站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MA4PJW7E71。
负责人:王中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安县顺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下简称顺风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下简称正昌公司)、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安县分公司(已下简称正昌公司东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了异议人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正昌公司称:本案的执行依据(2021)湘1122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不是依法调解而是违法调解,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本案法院冻结的存款属于正昌公司冷水滩分公司在冷水滩嘉信·悦府(一期)在建项目的资金,包含支付民工工资、购置原材料款、社保资金等专项款,不是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正昌公司东安分公司已经支付了50万元货款,法院仍然按照调解书冻结208万元,执行措施是错误的。请求撤销(2021)湘1122执1098号执行通知书,依法解除冻结异议人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冷水滩梅湾路支行208万元在建工程项目存款。
本院查明,顺风公司与正昌公司、正昌公司东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1122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正昌公司、正昌公司东安分公司自愿在2021年10月21日前支付顺风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20838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上述金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正昌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冷水滩湘永路支行4305××××0574账户存款,后予以解冻。
另查明,被执行人正昌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冷水滩湘永路支行4305××××0574账户不是农民工工资专户。
上述事实,有东安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2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2021)湘1122执109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查询通知书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是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应当通过正当诉讼程序解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正昌公司的账户,被执行人正昌公司提出被冻结的是正昌公司冷水滩分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存款,但正昌公司冷水滩分公司系被执行人正昌公司的分支机构,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另外,本院没有超额冻结,也没有冻结农民工工资专户。综上,被执行人正昌公司提出要求撤销执行通知书、解除账户冻结的申请既没有事实依据,又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满喜
审判员 蒋 政
审判员 欧阳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唐 敏